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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提供兜底性法律适用依据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在会上介绍,这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的1185条中新增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责任编的一个很重要的亮点。

 
首先,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解决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有时出现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罚一点钱便了事,不能有效地及时遏制、制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为解决该现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门增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重要特点是通过超出实际损失额的高额赔偿,来真正使行为人通过赔偿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从而能够起到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作用。
 
其次,使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统一起来。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问题,但著作权、专利权侵权还没有作出规定,且现在制定的相关草案,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也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民法典里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实际上对于统一所有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也非常必要。
 

最后,为未来出现新的有关侵害知识产权类型提供法律适用依据,特别是将来专利法、商标法等这些法律解决不了的一些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找不到法律适用根据,又有必要对不法行为人给予惩罚性赔偿,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提供一个兜底性的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