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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赔偿责任划分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赔偿责任划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赔偿责任划分作了完善。一是明确接受劳务一方的追偿权,与上述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保持一致。二是仍然保持《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针对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受到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何种责任,侵权责任编的二次审议稿曾规定无过错原则,回归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三是关于第三人致人损害的问题,《民法典》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也可向接受劳务一方请求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仍可向第三人追偿。在某种意义上,加重了接受劳务一方的安全保障义务,督促其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