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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挂靠时被挂靠人的侵权连带责任

机动车挂靠时被挂靠人的侵权连带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车辆挂靠分为实质挂靠与形式挂靠两种,共同点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管理费用,区别在于实质挂靠中被挂靠人会向挂靠人提供服务与管理,而形式挂靠没有。此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完全吸收了201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立法方式明确被挂靠人的侵权连带责任,透露出对车辆挂靠现象的否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