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后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房屋特指征收集体土地上应安置人口经确认产权的自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本办法所称应安置人口按照《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8号)和《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的,仍按《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房管、建设、民政、物价、审计、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五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和方式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六条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落实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后,再启动实施安置。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货币安置补偿面积以确认的被拆迁人合法产权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确定应按照《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房屋产权面积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国土、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八条被拆迁人按应安置人口计算,产权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确认面积核算安置。 第九条货币补偿安置包括确认合法产权面积安置补偿、无证(残值)房屋补偿、一次搬家费、搬迁奖金、临时过渡费、附属设施补偿费等其它应补偿的合理费用。 第十条南充市规划区内征收的所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面积的补偿单价,由中介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或最临近区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成果由区人民政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评估基准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一次搬家费、搬迁奖金、临时过渡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无证(残值)房屋补偿费按照《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应使用统一文本,其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迁房屋地址、结构和建筑面积; (三)被拆迁安置房屋的确认产权面积; (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项目、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且在3个月内提供以下两项证明材料之一的可以享受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奖励标准为被拆迁房屋确认产权面积补偿(不包括其他补偿)总金额的8%。不能提供下列两项之一证明材料或者超过3个月提供的,不再享受货币安置补偿奖励。 (一)被拆迁人已有的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经房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不对承租人补偿,该被拆除房屋的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依约解除。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货币安置费后仍不搬迁或者不履行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搬迁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五条凡与拆迁实施单位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被拆迁人,视为已经享受了政府的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国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已按规定获得安置房、已享受过原货币补偿或采用其他方式安置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对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及其他各县(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货币安置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友情链接 |